催收机构不允许做什么?

2025-07-25  来自: 杭州腾胜达商务 浏览次数:32

有几项法律来规范收债服务。《公平收债实践法》(FDCPA) 制定了有关收债机构的规则,以及保护消费者免受滥用收债活动的侵害。


一般来说,FDCPA 防止收债人进行滥用或骚扰行为,包括以下做法:


在非常时期反复致电借款人。 除非法院或消费者同意,否则收债员不能在非常时间与消费者沟通——通常是消费者所在时区的上午 8 点之前或晚上 9 点之后。

续假威胁要起诉借款人。 催收机构不能在无意或无法采取法律行动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。

威胁或骚扰消费者。对消费者、其财产或声誉使用或威胁进行暴力身体伤害均违反了 FDCPA。也禁止以烦扰、骚扰或辱骂消费者为目的持续打电话或进行对话。

使用不公平的做法来追讨任何债务。 收债人不能收取利息、费用、收费或杂费,除非原始协议明确授权该金额。这还包括存入(或威胁)存入借款人远期支票,该支票早于支票上的日期,而无需提前书面通知。

提供关于谁在催收债务的续假或误导性文件。FDCPA 禁止机构设计、编制和提供表格,以制造债务由另一个实体收取的错误印象。

直接联系有法律代表的消费者。 如果催收机构知道消费者由律师代表其债务,则该机构不能超越该律师的头顶直接与消费者沟通。只有在无法联系到律师或明确同意该机构这样做的情况下,才允许直接联系。


如果您正在考虑的催收机构在其流程中提到上述任何一项,请在其他地方寻找合法合规的债务催收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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